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小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02********1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721民初562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5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利斌、韦小燕共同偿还给原告施波借款本金8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800 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本案借款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196元,由原告施波负担695元,被告利斌、韦小燕共同负担7 50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