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小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802********12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721民初562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5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利斌、韦小燕共同偿还给原告施波借款本金8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800 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本案借款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196元,由原告施波负担695元,被告利斌、韦小燕共同负担7 50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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