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俏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824********4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721民初897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伍俏芬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38804)2017年个贷字第100077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一版);二、被告伍俏芬偿还给原告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18年4月21日的利息为40 620.75元;以本金14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三、被告伍俏芬向原告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 300元及律师服务费58 237.63元;四、被告劳德邵、劳添对被告伍俏芬上述的第一、第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伍俏芬单独所有的位于灵山县新圩镇秧地塘村委会十二生产队黄叶塘村十丈岭、狮子头岭、三丫头的共540亩林木及被告劳德邵、伍俏芬共同所有的位于灵山县那隆镇思法村委会长排岭、死蛇头、死蛇尾、打鹰麓、狮子岭、百公麓、火筒麓、挖银窝、西边麓、死狗麓的共588. 6亩林木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 473元,由被告伍俏芬、劳德邵、劳添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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