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省郓城县龙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6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791民初2419号、(2020)鲁17民终2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1791执1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上诉人苑尚国、原审被告苑尚英、苑尚锋、王亚明、王敏、王洪英、汤彩云、陈殿杰、祝彦修、郑金斗对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购物中心、郓城县郓百唐塔商城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山东省郓城县龙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偿付被上诉人山东同仁典当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借款本金2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9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和借款天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9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0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各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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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苑尚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5745687791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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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郓城县程屯镇北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