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普宁市盛康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4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5281民初1634号 |
案号 |
(2019)粤5281执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普宁市盛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00元及暂计至2017年7月20日的应收利息580894.76元、拖欠本金罚息13460382元、应收利息罚息229282.56元,本息合计50270559.32元(自2017年7月21日起,拖欠本金罚息、应收利息罚息均按年利率14.274%计算,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肖裕翰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乐民新村南1巷56号的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3097766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1102210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肖裕翰对被告普宁市盛康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664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576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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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肖裕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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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普宁市流沙南平里54幢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