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贤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783********0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121民初3799号
案号
(2019)闽0121执4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闽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荣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闽侯民本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万元及截止至2018年7月21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6507.72元,此后利息(含罚息、复利)从2017年7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编号为闽民本银行借字2017第29053号《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二、张荣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闽侯民本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8496元。三、张贤伟、魏丽钦、张悦、漳州伟安玻璃有限公司、福建伟安玻璃有限公司对张荣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1-21
发布时间
2019-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闽0121执453号
立案日期
2019-01-21
执行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188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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