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5********3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124民初190号
案号
(2020)鲁0124执7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士明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吴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1370元,由被告吴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7-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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