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蒲春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521********3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521民初1288号
案号
(2020)鲁1521执1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蒲春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店屯支行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根据本金数额分段计算,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7年9月27日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减去已付利息2393.99元)。二、被告王雨对上述债务常丹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王雨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中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蒲春亭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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