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02********1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05民初1697号 |
案号 |
(2020)川0105执27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借款本金198377.54元及暂计至2019年5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46005.87元(以198377.54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起算,暂计至2019年5月1日,实际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为止);2、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547元;3、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并出具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钟亮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198377.54元及以198377.54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起算,暂截止2019年5月1日(实际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146005.87元;2、被执行人陈智学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354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另外,因被执行人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其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前述生效的判决书。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