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02********17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05民初1697号
案号
(2020)川0105执27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借款本金198377.54元及暂计至2019年5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46005.87元(以198377.54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起算,暂计至2019年5月1日,实际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为止);2、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547元;3、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并出具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钟亮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198377.54元及以198377.54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起算,暂截止2019年5月1日(实际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146005.87元;2、被执行人陈智学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354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另外,因被执行人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其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前述生效的判决书。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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