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秋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2********5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582民初3235号
案号
(2020)闽0582执14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杨清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源支行贷款本金198699.28元及截至2018年12月20日已欠的利息、罚息、复息6076.44元,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二、王丽雪、王秋月、杨玉玺对杨清山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丽雪、王秋月、杨玉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清山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时间
2020-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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