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连明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1********8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802民初5317号
案号
(2020)闽0802执19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6年9月12日,被告连明聪、严丽清尚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借款本金660163.17元、利息10862.38元。被告连明聪、严丽清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支付尚欠的2016年9月应付的贷款本息9795.64元、及2016年9月前的逾期本息30641.5元,合计40437.14元。之后双方继续履行2013年2月1日签订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被告连明聪、严丽清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二、如被告连明聪、严丽清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双方于2013年2月1日签订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自被告连明聪、严丽清违约之日起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就被告连明聪、严丽清的全部应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连明聪、严丽清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以被告连明聪、严丽清提供的抵押物龙岩市新罗区西城华莲路5号(多特家园)1幢11层11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200909835-1号、龙房权证字第200909835-2号,土地证号:龙国用(2013)第006384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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