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明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1********8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802民初5317号 |
案号 |
(2020)闽0802执19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16年9月12日,被告连明聪、严丽清尚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借款本金660163.17元、利息10862.38元。被告连明聪、严丽清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支付尚欠的2016年9月应付的贷款本息9795.64元、及2016年9月前的逾期本息30641.5元,合计40437.14元。之后双方继续履行2013年2月1日签订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被告连明聪、严丽清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二、如被告连明聪、严丽清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双方于2013年2月1日签订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自被告连明聪、严丽清违约之日起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就被告连明聪、严丽清的全部应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连明聪、严丽清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以被告连明聪、严丽清提供的抵押物龙岩市新罗区西城华莲路5号(多特家园)1幢11层11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200909835-1号、龙房权证字第200909835-2号,土地证号:龙国用(2013)第006384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