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01********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802民初3216号 |
案号 |
(2020)闽0802执19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省龙岩银河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借款本金939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截至2018年5月28日的利息174087.96元、罚息1771.21元、复利8.13元,合计175867.3元;2.以939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06975%计算的罚息;3.以尚欠利息174087.96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06975%计算的复利);二、福建省龙岩银河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三、福建省龙岩银河实业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以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罗龙路石埠段(恒生花园)二层的办公用房[房产证为龙房权证字第20061425号;土地使用权证为龙国用(2006)第221057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郭淑英、廖子清、廖毅、章阿玲、新罗区锦丰百货商行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郭淑英、廖子清、廖毅、章阿玲、新罗区锦丰百货商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龙岩银河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