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忠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4********72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721刑初200号
案号
(2020)闽0721执1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顺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潘文忠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因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0 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60000 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60000 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 2015 年 8 月 4 日起至 2035 年 8 月3 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忠相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 元,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 总和刑有期徒刑十六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 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 2019 年 5 月 8 日起至 2034 年 5 月7 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撤销顺昌县人民法院(2016)闽 0721 刑初 52 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潘永泉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 四、 被告人潘永泉犯组织、 强迫卖淫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20000 元,剥夺政 45 治权利二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3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 2019 年 5 月 7 日起至 2030 年 4 月17 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小东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75000 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25000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25000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5 月 11 日起至 2022 年 10月 4 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余从英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七、被告人张桂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 八、被告人高守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 九、被告人詹秀秀犯协助组织卖淫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 46 十、被告人张桂芳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390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一、责令被告人潘文忠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465000 元、被告人黄忠相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72000 元、 被告人潘永泉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180000 元、被告人陈小东退出违法所得 79400元、被告人余从英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240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时间
2020-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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