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明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4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302民初4021号 |
案号 |
(2020)闽0302执1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蔡星煌、蔡明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299453.71元及该款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章程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二、蔡荔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2.40元,由蔡星煌、蔡明兰、蔡荔金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蔡荔金负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