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9********4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121民初2249号 |
案号 |
(2019)闽0121执7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福建恒成玻璃有限公司、福建耀翔玻璃有限公司、福建衡盛淀粉有限公司、于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和顺德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7545022.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