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漳州伟安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3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121民初4472号 |
案号 |
(2018)闽0121执1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伟安玻璃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闽兴贷字(2017)第021002号《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截止至2017年9月20日止的利息4万元,此后利息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金额为依据,按月利率2%计算。二、福建省建瓯市建安玻璃经贸有限公司、张琴、张荣安、魏丽钦、张贤伟、张悦、漳州伟安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0,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40元,由福建伟安玻璃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建安玻璃经贸有限公司、张琴、张荣安、魏丽钦、张贤伟、张悦、漳州伟安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5-16 |
发布时间 |
2018-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闽0121执111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5-16 |
执行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6904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贤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62605434815X9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302室(生产场所:光伏及玻璃新材料产业园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