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02********3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13民初3号
案号
(2020)赣0313执恢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洪吉、周根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37485.52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合计人民币1237485.52元及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剩余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7445%应计算的利息(含罚息);二、被告陈蔚德、周娟、周根圣、陈花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额100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蔚德、周娟、周根圣、陈花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洪吉、周根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37元,由被告曹洪吉、周根兰、陈蔚德、周娟、周根圣、陈花萍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时间
2020-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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