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宇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4********5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3民初6415号 |
案号 |
(2017)辽0103执1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营口深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金泽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金1 000万元;二、被告营口深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沈阳金泽科技有限公司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所欠借款本金1 00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息24%标准计算;3、被告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杭宇堂对本判决书第一、第二项被告营口深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沈阳金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 80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营口深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杭宇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3-20 |
发布时间 |
2017-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