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杭宇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4********5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3民初6415号
案号
(2017)辽0103执12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营口深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金泽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金1 000万元;二、被告营口深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沈阳金泽科技有限公司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所欠借款本金1 00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息24%标准计算;3、被告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杭宇堂对本判决书第一、第二项被告营口深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沈阳金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 80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营口深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杭宇堂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3-20
发布时间
2017-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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