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克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1********4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81民初6211号
案号
(2018)豫0181执35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巩义市恒华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按年利率6.3945%计算,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5918%计算);二、被告马克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巩义市恒华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镕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型号为1650mm1650铝板带精轧生产线轧机系统主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巩义市恒华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马克敏、河南镕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12-10
发布时间
2018-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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