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23********1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青2822民初143号民事调解
案号
(2020)青2822执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青2822民初143号原告:贺宝峰,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6808040028,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12号2栋742室,现住该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文,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彬,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011281619,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48号附1号5-3居民,现住该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宝峰与被告罗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原告依法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20万元;2.判令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被告从茶格公路cgsg-8标段总承包方青海省果洛公路工程公司分包了(k2575至k2631)段的公路施工工程。被告又将该段下封层、透层油及粘层油加工和洒布工程分包给了原告。原告组织施工队于2014年5月23日施工,至2015年2月16日竣工,共产生工程款500万元,罗彬已支付80万元。2015年2月16日,罗彬出具《借条》一张,确认欠付工程款420万元的事实,并承诺2015年内分期付清。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要求,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恳请依法裁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罗彬向原告贺宝峰支付工程欠款420万元以及利息50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22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利息50万元。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计20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彬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海泉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法 官 助 理 宋 虎书 记 员 殷万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青海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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