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吉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103********3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05202号
案号
(2017)川0104执24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一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开云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8日起,均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清结之日止);二、被告王吉华对被告李一兵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赖开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吉华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李一兵追偿;三、被告腾冲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一兵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赖开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腾冲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李一兵追偿;四、驳回原告赖开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一兵、王吉华、腾冲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64元,由被告李一兵负担,被告王吉华、腾冲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7-25
发布时间
2017-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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