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肇宁法执字第00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宁县嘉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34250000元及计至2015年3月21日止的利息1082861.68元(未含复利),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清偿给原告。二、被告广宁县嘉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从2015年3月22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至还清借款日止。三、被告广宁县嘉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525328元。四、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提供抵押借款担保的位于广宁县南街镇环城东路16号、广宁县南街镇环城东路的土地两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宁国用(2012)第2310283652号、宁国用(2008)第2310282758/00394号]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金之汇贸易有限公司、董泽标、陈国成、罗森明、董世豪、冯金裕对上述判项中所确定的债务及产生的利息在处理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546元(原告申请缓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共115546元,由被告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被告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金之汇贸易有限公司、董泽标、陈国成、罗森明、董世豪、冯金裕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08-31 |
发布时间 |
2016-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世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23663324946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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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宁县南街镇环城东路(原广宁县拼沙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