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海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631********6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429民初1592号
案号
(2020)内0429执6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中京慧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肥款159500元,并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月息12‰支付逾期给付货款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王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中京慧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肥款66720元,并自2018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给付货款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三、被告段海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4元,邮寄费176元,保全费1495元,合计6945元,被告王文杰、段海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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