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光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7********0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2328民初934号 |
案号 |
(2020)黔2328执恢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向光辉返还原告胡金祥交纳的炸药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9月28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给付义务,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向光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