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美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5********0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423民初429号 |
案号 |
(2018)桂0423执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贺光、黄昌华、韦美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饲料款602,47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7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蒙山县李干饲料批发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4元,减半收取计4,91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620元,合计8,532元,由被告黄贺光、黄昌华、韦美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