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1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莱中商初字第92号 |
案号 |
(2015)莱中执字第000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二、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公告费)260元。三、被告山东盛德泰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市裕泉食品有限公司、宋玉平、刘永生、张伟、张鹏、亓德霞、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尤寿印、黄桂香、尤晓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盛德泰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市裕泉食品有限公司、宋玉平、刘永生、张伟、张鹏、亓德霞、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尤寿印、黄桂香、尤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判决给付义务,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逾期不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3-24 |
发布时间 |
2015-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尤寿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市中区光明大道S36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