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月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1********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22民初2611号 |
案号 |
(2020)桂0422执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月丽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徐月丽、卢东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6849.93元及利息6566.14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5日,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产生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5.225%上浮50%即年利率7.8375%计算);三、被告徐月丽、卢东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元给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被告藤县胜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月丽、卢东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藤县胜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月丽、卢东追偿;五、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月丽用于抵押担保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sgke54a4jw008728)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月丽、卢东、藤县胜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