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春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21********5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德州众信证执字第109号 |
案号 |
(2020)鲁1491执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内容:经查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于二0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与借款人德州元光工贸有限公司级保证人德州乐瀚焊材有限公司、季春增、张春翠签订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鲁德州众信证经字第2420号】。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及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方式,本公证机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查。经核实,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借款人、保证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自然人保证合同》的约定。现应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自然人保证合同》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借款人德州元光工贸有限公司、保证人德州乐瀚焊材有限公司、季春增、张春翠。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647993.01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8年12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年利率7.2开始计算,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照约定年利率7.2的基础上加收30确定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及实现该债权的一切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