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洪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4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22民初1513号
案号
(2020)桂0122执12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洪林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支行借款利息152083.36元,罚息109375元,复利42821.49元(截至2017年12月23日,自2017年12月23日之后的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蔡福清、林加新对被告蔡洪林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福清、林加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洪林追偿。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864元,保全费204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蔡洪林、蔡福清、林加新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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