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学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24********5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685民初2910号 |
案号 |
(2020)鲁0685执2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茂亮偿还原告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4314.88元(计算到2019年6月20日),并继续支付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以原告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机系统自动计算为准),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原告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茂亮抵押的位于招远市河西路169号院内住宅111号的不动产【土地证号:招国用(2014)第0374号,房产证号:招房权证梦芝字第0023071号】的折价或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茂亮抵押的位于招远市辛庄镇后海的海域使用权(证号【鲁(2017)招远市不动产权第0000833号】)的折价或经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郭学敏、被告王瑞荣对被告张茂亮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在最高额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茂亮追偿。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843元,减半收取4922元,保全费3570元,由被告张茂亮、被告郭学敏、被告王瑞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