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685********44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685民初2030号
案号
(2020)鲁0685执6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招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臧庆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山东招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万元,利息54043.8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5日),共计1054043.84元,并向原告山东招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6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以原告山东招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微机系统自动计算为准);二、被告程华、臧晓山、李明霞、时松涛对被告臧庆星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臧庆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6元,减半收取7143元,由被告臧庆星、时松涛、臧晓山、程华、李明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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