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81********43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781民初3574号
案号
(2020)鲁0781执2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福生、邢秀臻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借款本金1389619.75元及利息55572.78元(利息计算截至2018年6月19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389619.7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之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月利率3.9417%的150%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青州市益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王福金、冀玉美、王颖、韩鹏、王刚对本判决前款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青州市益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王福金、冀玉美、王颖、韩鹏、王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福胜、邢秀臻追偿。如果未按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王福胜、邢秀臻、青州市益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王福金、冀玉美、王颖、韩鹏、王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时间
2020-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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