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83********4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723民初2435号
案号
(2019)浙0723执11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武义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723民初2435号^~^原告:何俏梅,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环城南路162号2单元104室,身份证号码:330723198302020046。^~^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丽丽,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华店镇华店村63号,身份证号码:230183198311184624。^~^原告何俏梅与被告徐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俏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丽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何俏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2万元整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的供应商,被告到原告处购买轮毂,截止至2017年5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万元整,元、被告就上述货款签订了还款计划书。但被告丧失信用,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何俏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确认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还款计划等证据和原告的陈述,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购买产品,应当依约支付货款,其拖欠原告货款未清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俏梅货款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3260元,由被告徐丽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青雅^~^人 民 陪 审 员 朱旭升^~^人 民 陪 审 员 徐增连^~^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 员 李泽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9-05-27
发布时间
2019-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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