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明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0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21民初3076号
案号
(2020)闽0521执恢7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仁志、庄维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山信用社信用卡透支本金297120.31元,并按合约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16年7月15日逾期之日起止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违约金。二、被告杨明聪、张志泳、陈河阳、张鹭鹏、陈婷婷对被告陈仁志、庄维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仁志、庄维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9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被告陈仁志、庄维萍、杨明聪、张志泳、陈河阳、张鹭鹏、陈婷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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