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83民初3481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8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0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借款本金629999.98元,及截止2019年4月14日利息、罚息95098.17元。并承担借款本金629999.98元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复利。被告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1.00元,减半收取5525.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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