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慧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2********14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3执1295号
案号
(2020)豫0183执恢6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宏昌、于慧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二、被告孙宏昌、于慧娜应按照本金100 000元向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罚息12 768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以后利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孙金召、钱帅、于保建对被告孙宏昌、于慧娜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孙金召、钱帅、于保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宏昌、于慧娜追偿。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8元,由被告孙宏昌、于慧娜、孙金召、钱帅、于保建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29
发布时间
2020-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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