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2********1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3民初9476号 |
案号 |
(2020)豫0183执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玉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9 999.38元及利息18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5日,以后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全部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宋玉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白坤凡、张鹏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为1172元,由被告宋玉辉、白坤凡、张鹏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2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