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2********3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304民初1140号
案号
(2020)闽0304执10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的透支款本金93652.29元及截止至2016年12月13日的利息、复利7514.12元、滞纳金7243.88元、分期手续费5675.43元;并以本金93652.2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滞纳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二、王丽群应对上述债务中的8149.28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林峰、王丽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720元;四、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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