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建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3********1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303民初3615号
案号
(2020)闽0303执11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卢伯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编号ht9040230160000119《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卢建清、卢淑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8元,减半收取计2349元,由卢伯清、卢建清、卢淑云共同负担;鉴定费1万元,由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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