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兵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1********1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583民初3039号
案号
(2020)闽0583执30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兵兵、郭华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65.5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为1822.09元,自2019年3月13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二、上述债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曹兵兵、郭华女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为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350012829405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闽c6l312号汽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6-19
发布时间
2020-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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