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荣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0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2民初6318号 |
案号 |
(2019)闽0582执恢16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与被告晋江华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ht907043015001741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晋江华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归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借款18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2716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三、被告晋江华兰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前款债务时,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有权以被告张国墩、陈瑞珍提供的抵押物即址于晋江市梅岭街道赤西新兴路36号1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陈埭字第06-100510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晋房他证2014字第219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晋江市梅岭兴达彩印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三星纸制品有限公司、张荣华、张荣显、张国墩、曾乌满、张荣光对被告晋江华兰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江市梅岭兴达彩印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三星纸制品有限公司、张荣华、张荣显、张国墩、曾乌满、张荣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华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号:407858379450;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账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222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142元,由九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5-31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