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景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6********7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426民初1654号
案号
(2020)闽0426执1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尤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426民初16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紫阳大道1号11幢1-2层101。负责人:蔡晶晶,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平,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成传,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职员。被告:林拱勇,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西城镇七尺村111号。被告:刘兰花,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西城镇七尺村111号。被告:林景辉,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西城镇七尺村128号。被告:卢遵国,男,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西城镇七尺村204号。被告:杨妃艳,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西城镇七尺村2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与被告林拱勇、刘兰花、林景辉、卢遵国、杨妃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成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拱勇、刘兰花、林景辉、卢遵国、杨妃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林拱勇、刘兰花共同向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9,999.97元,利息(含罚息)2,950.68元(暂计至2018年6月11日止,共计52,950.65元)及从2018年6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2.林景辉、卢遵国对林拱勇、刘兰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妃艳与卢遵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林拱勇、刘兰花、林景辉、卢遵国、杨妃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9日,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与林拱勇、林景辉、卢遵国以及林拱勇、卢遵国的配偶签订合同编号为3599983q217035648544《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林景辉、林拱勇、卢遵国自愿成立联保小组,推选林景辉为联保小组牵头人,联保小组成员未全部结清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小组成员均不能退出小组;专属条款第三条从2017年3月9日起至2019年3月9日,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可多次申请贷款,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240,000元内发放贷款。在上述期间内,无须在每次借款前再通知联保小组成员或征得联保小组成员同意,联保小组成员对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联保小组成员的配偶同意联保小组成员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联保小组成员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7年3月9日,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与林拱勇签订合同编号为3599983q217035648544-1《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次日,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向林拱勇发放了50,000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对利息计算方法,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情形和救济措施进行了约定,林拱勇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暂停或者终止本合同项下授信金额及额度支用期,并有权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林拱勇立即清偿,依法律手段追偿贷款,并要求林拱勇承担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等)。贷款发放后,林拱勇自2018年2月10日起逾期还款。经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多次催讨,截至2018年6月11日,林拱勇共结欠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借款本息52,950.65元。林景辉、卢遵国作为联保小组成员应对林拱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兰花、杨妃艳作为林拱勇、卢遵国的配偶应对其二人的还款责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纠纷。林拱勇、刘兰花、林景辉、卢遵国、杨妃艳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主要事实如下:林拱勇与刘兰花系夫妻关系,卢遵国与杨妃艳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1日,林拱勇向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申请贷款。2017年3月9日,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作为甲方,林拱勇、刘兰花(林拱勇配偶)、林景辉、卢遵国、杨妃艳(卢遵国配偶)作为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599983q217035648544《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林景辉、林拱勇、卢遵国成立联保小组,林景辉作为联保小组牵头人。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对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限额为所担保主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乙方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该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保证。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在甲方处加盖公章,林拱勇、林景辉、卢遵国在乙方联保小组成员处签字,刘兰花、杨妃艳分别在林拱勇、卢遵国的配偶处签字。2017年3月9日,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作为甲方与林拱勇作为乙方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金额为80,000元,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2017年3月10日,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向林拱勇发放了贷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年利率为12%,借款用途为修油茶山路,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后,林拱勇自2018年2月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18年6月11日止,共结欠借款本金49,999.97元、利息2,950.68元,本息合计52,950.65元。上述款项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多次催收未果。林景辉、林拱勇、卢遵国在与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签订合同时分别明确了送达地址。林景辉确认其有效送达地址为三明市尤溪县西城镇七尺村128号。林拱勇、卢遵国亦与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签订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其有效送达地址分别为:尤溪县西城镇七尺村111号、尤溪县西城镇七尺村204号。林拱勇、卢遵国分别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保证人、抵押人)处签字确认。本院认为,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与林拱勇、刘兰花、卢遵国、杨妃艳、林景辉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与林拱勇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依约向林拱勇发放贷款50,000元,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林拱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林拱勇所借款项发生在其与刘兰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林拱勇所借款项应认定为其与刘兰花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林拱勇、刘兰花共同偿还。故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要求林拱勇、刘兰花偿还借款本金49,999.97元及至2018年6月11日止的利息(含罚息)2,950.68元,以及从2018年6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林景辉、卢遵国作为联保小组成员,对联保小组成员林拱勇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在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应对林拱勇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杨妃艳作为联保小组成员卢遵国的配偶,同意卢遵国为联保小组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对卢遵国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邮储银行尤溪县支行要求林景辉、卢遵国对林拱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要求杨妃艳与卢遵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范围内向林拱勇、刘兰花追偿。林拱勇、林景辉、卢遵国以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方式确认了其有效的送达地址,并且明确了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刘兰花、杨妃艳虽未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但林拱勇、卢遵国均在送达地址确认书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保证人、抵押人)处签字,对刘兰花、杨妃艳的送达地址的确认构成了表见代理,本院按照林景辉、林拱勇、卢遵国、刘兰花、杨妃艳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后,被依法退回,应视为送达,且本院还根据刘兰花、杨妃艳在移动公司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通过短信方式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林景辉、林拱勇、卢遵国、刘兰花、杨妃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拱勇、刘兰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借款本金49,999.97元、利息2,950.68元(暂计至2018年6月11日止),以及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二、林景辉、卢遵国对林拱勇、刘兰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妃艳对卢遵国的担保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林拱勇、刘兰花追偿。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林拱勇、刘兰花、林景辉、卢遵国、杨妃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苏新耀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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