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31********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03民初595号 |
案号 |
(2020)桂0102执8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军应向原告南宁市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二、被告唐军应向原告南宁市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其中从2017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45%计付至2017年12月20日止;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唐军应向原告南宁市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24500元;四、被告曾艳对被告唐军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军追偿;五、驳回原告南宁市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813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费用共计17813元,由被告唐军、曾艳共同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军应向原告南宁市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二、被告唐军应向原告南宁市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其中从2017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45%计付至2017年12月20日止;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唐军应向原告南宁市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24500元;四、被告曾艳对被告唐军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军追偿;五、驳回原告南宁市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813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费用共计17813元,由被告唐军、曾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