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杰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8226****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民初51号 |
案号 |
(2019)桂0127执18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借款本金1620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违约金以143046333.34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年10月11日起,违约金以1620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名下2165台机器设备(具体以动产抵押登记书及设备抵押物清单为准)享有抵押权,并在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对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享有质权,并在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上述质押股权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对被告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南宁六景工业园区2宗土地使用权(地号:450127108213gb00280、450127108213gb00281)及地上46栋工业产房(具体以抵押登记为准)按顺位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从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第一项判项中的本金93215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32152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五、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刘劲松、曾英杰对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第一项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刘劲松、曾英杰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10538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8853元(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刘劲松、曾英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