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安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01********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22民初2945号
案号
(2020)桂0122执3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梁安龙返还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梁安龙向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支行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292774.76元(利息计算:截至2018年6月27日的利息为292774.76元;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庞家明、周渲渲、庞坚对梁安龙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庞家明、周渲渲、庞坚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梁安龙追偿。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6435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95元,由梁安龙、庞家明、周渲渲、庞坚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1-21
发布时间
2020-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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