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满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82********0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421民初234号 |
案号 |
(2019)桂0421执恢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梧州松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偿还给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支付利息156.57万元(暂计至2018年1月25日,之后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抵押物即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梧州宝石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梧州市石人冲处4号地块在1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广西梧州松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孔树声、梧州市梧松树胶有限公司、孔惠贤、梧州宝石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杨满生、孔敬霖、广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孔仕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