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01********2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323民初717.号 |
案号 |
(2020)黔0323执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遵义市四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的贷款本金及利息2,661,539.88元,并从2018年3月15日起至全部借款归还完毕之日止对借款本金余款2,051,155.1元按年利率17.96%支付该贷款利息,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付清;二、由被告宋多美、陈韦唯、张晓骥、陈吉伦、韦小敏、梁健、袁朝英、卢世炳、王世芬、田健、赵静莎、邓显林、陈于素、周满清、刘贵梅、王乾云、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金额向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绥阳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绥阳县洋川镇幸福大道在建工程1层f2-1至f2-3、f2-7至f2-18;2层f1-1至f1-8、f2-1至f2-39、f3-1至f3-16,建筑面积为3250.11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92.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33,092.00元,由被告遵义市四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