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5********0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22民初2985号
案号
(2020)豫0122执恢4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科仪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 943 557.95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截至2016年8月11日的利息及罚息为130 265.85元;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郑州科仪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36 857元。 三、被告河南省祥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领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邱丽、邱岭、徐静、高广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省祥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于原告处的5000114400026账号内的750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 74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郑州科仪科贸有限公司、河南省祥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领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邱丽、邱岭、徐静、高广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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