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甄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81********28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2民初8000号
案号
(2020)豫0182执11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荥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甄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清华大溪地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8144.11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至2019年8月5日为535.04元,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18144.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元,财产保全费207元,由被告甄志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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