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乐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1********0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25民初2428号 |
案号 |
(2020)豫0425执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吕帅军、刘瑞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实际履行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91680元);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平顶山市华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2014)第sx-02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曹大军、许延平、李娟、王少华、王乐乐、尚楷、赵振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