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2********5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11民初3418号 |
案号 |
(2018)豫0411执1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恒福祥门窗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及罚息58.524069万元,共计358.524069万元(利息及罚息已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之后利息及罚息按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展期协议书约定的计算方式继续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平顶山市利多来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中州实业有限公司、齐军、宁志英、孙国兴、马巧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0482元。由平顶山市恒福祥门窗玻璃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利多来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中州实业有限公司、齐军、宁志英、孙国兴、马巧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19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